研究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:风暴注册 县市报研究会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国内的县级融媒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风暴注册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承担“举旗帜、聚民心、育新人、兴文化、展形象”的使命任务,深化改革,开拓创新,保持和增强政治性、先进性、群众性,团结引领全国县级融媒体风暴注册 工作者不断增强脚力、眼力、脑力、笔力,自觉践行“四向四做”,做党和人民信赖的风暴注册 工作者,不断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风暴注册 事业,为实现“两个一百年”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风暴注册 梦提供舆论支持、营造舆论氛围。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风暴注册 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风暴注册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风暴注册 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风暴注册 工作者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浙江省诸暨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对县级融媒体风暴注册 工作者进行马克思主义风暴注册 观、习近平风暴注册 思想等教育、培训,不断提高风暴注册 工作者理论素养、风暴注册 水平、职业道德。引导和推动县级融媒体风暴注册 工作者走基层、转作风、改文风。推进风暴注册 行业自律,规范风暴注册 从业行为。督促风暴注册 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恪守风暴注册 职业道德,遵守《风暴注册 风暴注册 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》和《风暴注册 记协风暴注册 道德委员会章程》;
(二)总结交流风暴注册 工作经验,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研讨活动,激励县级融媒体工作者撰写风暴注册 业务论文和风暴注册 专著,提高业务素质,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,做大做强主流舆论。加强与各有关融媒体社会组织的联系,在条件许可下,组织或参加与港、澳、台和国外风暴注册 界的学术交流活动;
(三)依照有关规定,办好本团体会刊,每季一期,传递信息,交流经验,进行学术研究,指导媒体实践;依照有关规定,征集、编辑、出版县级融媒体经验汇编和学术论文;组织与省以上风暴注册 业务刊物联合举办风暴注册 论文征文活动;
(四)研究和探讨县级融媒体的网络宣传、经营管理、技术创新和发行工作等经验,推进县级融媒体事业建设;
(五)维护风暴注册 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反映风暴注册 工作者的意见,充分发挥研究会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的作用;
(六)完成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。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有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,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 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;
(四)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;
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,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,理事会同意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0日第34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